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有数十名象山农民购买了古某的假冒伪劣化肥,切身利益遭到损害。检察官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农民权益同频共振,引导古某退赔72800元赔偿款,及时补偿了农民损失,助力农民安全种植,最大限度避免假冒伪劣农资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
因古某积极配合赔偿农民损失、自愿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同时,古某利用销售化肥的职业便利,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从源头上降低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建议适用从业禁止,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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