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于某因销售伪劣种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六万元 。
该案由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移送至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经审查,由治安大队办理,2019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 ,并第一时间抽派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办案民警和马荃派出所民警来到本地嫌疑人于某家做工作,督促其投案,并上门对栽种假水稻村民进行走访登记水稻种植面积,和农业局相关专家实地勘察水稻生长情况,督促尽快作出受损鉴定。
在鉴定未作出来之前,办案民警来到广西桂林市会仙镇菜市场实地找寻假种子销售商家,并拿假种子和当地水稻种子进行对比,找当地农业部门对桂林水稻种子生长期和生长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犯罪嫌疑人于某和王某于2019年7月21日到马荃派出所投案自首。
丨案件经过
经查,2018年底,余江人于某与来自广西收稻谷的王某结识,两人签订协议,约定于某从王某处购进水稻种子,收成后再由王某回收早、晚稻谷。后王某从广西当地市场购买8000斤水稻种子, 为防止于某从稻种包装袋上发现厂家信息后直接从厂家购买稻种,王某将稻种拆开后重新用白色编织袋包装,但未按国家规定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事项 。于某收到该稻种后,以每斤13元的价格销售给马荃某村农户50余户,并承诺按每百斤120元、140元的价格回收农户种出的早、晚稻。
2019年6月,种植农户发现该水稻仍未抽穗、生长周期过长会影响晚稻播种,遂报案。经认定,王某、于某销售的无品种名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经鉴定该稻种种植面积为1100.68亩,王某、于某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2.0922万元。
两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民警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位嫌疑人都表示愿意赔偿农户损失,但广西嫌疑人王某的家属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治安大队办案民警来到广西永福乡下王某家中向其家属宣传政策,晓之以理,最后同意了赔偿42万元金额。
农户最终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拿到赔偿金, 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丨提醒
无论何时,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的时候,要警惕买到假种子、假农药等,购买种子,应当要求销售者出示种子质量合格证,并检验种子包装标签与销售的种子是否一致,防止被骗。购买之后一定要保存购货单,付款凭证等,可作为日后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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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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