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福泉®”钙镁磷肥31.9吨(1276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法条链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当事人通过电话与自称是“贵州省福泉磷肥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隆某购买肥料,没有确切的核实其身份,也未向其索要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次性就购进了三十多吨,且当事人在此之前并没有经营过“福泉®”牌子的肥料。在检验结果出来后,销售人员隆某直接玩起了“失踪”套路,微信不回,电话也不接。
很多经营者及消费者因贪图便宜或者省事等原因,轻易相信他人的推销,进而给一些别有用心、唯利是图的农资“忽悠团”机会,他们以电话推销、流动货车的形式大批量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一旦出现假劣农资造成经济损失,农民将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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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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