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一)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承储比例。
(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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