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下午16时,在广西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福利法庭办公室,被告廖某某将8000元货款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孔某某,这是该庭以成功调解方式审结的又一起案件。
调解现场
事因2015年起,被告廖某某因种植需要在原告孔某某处赊购农资产品并在实物出账单上签字画押,其陆续赊购货款金额达19205元。2020年3月,原告孔某某以多次向被告廖某某催讨赊购货款但被告廖某某拒不付款已形成违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廖某某答辩称赊购农资是事实,其已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了货款,但未在实物出入账上签字并销账。因双方就是否已付货款争执不下,主办法官黄忠友考虑该案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且原、被告也曾长期合作,故建议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处理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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