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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印发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保障我区种业健康发展。

      三、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全面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监管工作,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分别承担本级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统筹盟市、旗县农作物种子检验中心,完成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等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盟市和旗县要根据当地作物种植情况、畜禽养殖情况和历年违法违规发生情况,制定当地监督检查方案和现场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管方案要突出重点作物、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确保农牧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建立协查联动机制。各盟市农牧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案件主办盟市需其他盟市协查时,应以盟市农牧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盟市应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应同时抄送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种业管理处将督促检查并视情通报。需要省际协查的,报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公开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各级农牧部门网站要公布本级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信息。全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全部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系统。

      (二)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现场抽查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要求,样品抽查、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等要规范准确,形成完整/可追溯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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