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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农药、假种子类犯罪多发,最高检:隐蔽性强追赃挽损难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指出,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

他指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发案特点:一是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高景峰以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为例点评指出,被告人王敏作为四川隆平高科宜春地区区域经理,具有对种子质量进行审查的职责,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出于谋利,将“陵两优711”分装并标识为“T优705”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具有以彼种子冒充此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二是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亩产产量、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计算”。

高景峰还指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在“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 高景峰表示,王敏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从宽处罚。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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