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
农民的“主力财产”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直接导致了农民贷款难。
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致使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困难。因此,农村金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控制和处置能力也较弱,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若没有较好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势必影响、削弱金融机构支农实力,间接限制农村信贷担保发展。
找到了“主病灶”,下一步则是对症下药打出“组合拳”。
一是从制度上挖潜。法律上允许抵押的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与农用大型设备所有权,应建立顺畅的初始登记、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使其作为抵押物的权责被充分利用;同时,通过法律修订、法律解释、特许试点等措施,逐步放松对农村抵押物的限制。
二是从创新上突破。创新农业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的权益;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第三方担保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一个桥梁,以此解决农村信贷担保风险分担问题;根据农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实际,以不同的组织者和运行方式,发展多形式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有利于区别化实现对农村信贷风险的分担和补偿。
三是从机制上探索。各级政府每年可按适当比例提取资金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风险补偿基金应集中管理,并区分涉农贷款损失的原因、程度,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偿。另外,可以实行农村专项债券和基金补偿。探索在城市发行农业建设债券或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村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还可实行财政贴息补偿,对应由国家承担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支农贷款损失和实行基准利率造成的让利损失,实行财政贴息予以弥补。
(作者单位:郧县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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