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可通过签订合同等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等委托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代其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承担。
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明确回收处理责任主体的,其回收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根据本地实际可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按照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8-05/270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