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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起,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包装废弃物


7月16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办法》共18条,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其规定。 

《办法》提出,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等,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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