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调查归来嗓子疼了1个月 主办检察官彻查30万公斤假种子


  经武安市农牧局对涉案仓库内扣押的种子进行鉴定,依法判定为假种子的有31万余公斤,无法判定的种子合计36312公斤,无法判定的物品合计1920公斤。河南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也作出相同的检验报告。另据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的假种子总价值为9989288元。 

  依据种子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49条规定,结合涉案人员始终不能证明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无专业技术人员、种子混装严重、使用假包装袋等违法情形,武安市检察院经充分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2018年4月4日,该院以刘某俊、刘某国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武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严防涉案种子流向市场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刘某国、刘某俊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非法加工包装来源不明的散种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邹某、马某明知自己及刘某国都没有经营种子的合法资质,且其经营的种子来源、包装不符合种子法相关法律规定,仍向刘某国销售,从中牟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庭审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名一直不认同,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自己销售的种子没有给农民造成损失,且价格比正规种子要低,可以为农民节约购种资金,是在做好事;同时,被告人还侥幸地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完全掌握其犯罪证据,种子销售去向无法查清,而现场查获的部分又不好定性。 

  为了使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悔罪,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说明只有正规企业通过科学操作和规范程序才能保证种子的纯度。 

  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属于超范围经营,并不是无证经营,主观恶性不大,且销售的种子质量没有问题,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的规定不明等观点,主张不宜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公诉人围绕种子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一进行回应,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已属于生产加工种子的行为,而生产加工种子要获得严格的行政许可,不能披着有部分品牌种子销售资质的外衣就能生产加工种子,非法加工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强大证据体系面前,通过公诉人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査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国、刘某俊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告人马某、邹某和薛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各类散装玉米种子,存放在租用的三个仓库内,然后通过杨某非法印制10万余条登海、辽单等不同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玉米种子包衣剂,雇佣多名工人,将购进的玉米散种进行包衣,称重分装到不同品牌的包装袋内进行销售。被告人邹某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986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万公斤,价值19.8万元,从中获利4000元。被告人马某于2017年3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的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先玉335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2万公斤,价值10.38万元,从中获利3200元。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非法经营 仓库 品种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