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今后,广大农户在购买农药产品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否则农药经营单位不会售卖。 各农药经营门店要认真核对并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请购买者签名确认,购买高毒限用的农药记录,必须要存档2年以上。农药经营门店在采购时,需对农药产品资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真查验产品包装,并确认产品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信息码(二维码)。 农药经营者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一、经营无登记证农药的(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也属无农药登记证),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营假农药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可能厂家有合格证但未随货附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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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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