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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


  本报讯 5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涵盖了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其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其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其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

  2018年7月18日,由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肥料产品》(试行版)开始实施,依据《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HQC-02-J-34-18)和《绿色肥料评价方法及要求》(HQC-02-J74-2017),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绿色产品认证,包括基础肥料、复肥、有机肥料、中微量元素肥料、水溶性肥料、新型肥料6个单元100多个品种的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等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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