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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开展农药管理“百日攻坚”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程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4月4日,《问政山东》栏目曝光的农药经营、使用等问题,反映了目前在农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为迅速扭转、遏制农药管理乱象,完善严打严管、正面引导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履行好农药管理职责,定于4月至6月在全省开展农药管理“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和工作落实,从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上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健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非标生产农药、违规经营农药、超限使用农药、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农药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履行农药监管职责要求,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提供相应条件,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到单位和个人,做到有机构、有人员,职责明确、责权统一,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是否掌握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情况;是否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农药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且成效明显。

  (二)农药依法依规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范围与农药生产许可证书中标注的生产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具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规定;是否落实《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原材料进货、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否遵守《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三)农药依法依规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农药经营者是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与农药经营许可证书中标注的地址是否相符,是否具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制度等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落实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制度;是否落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采购农药查验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其中,对采购农药查验和采购台账制的检查,还应检查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合法票据,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农药依法查处。

  (四)科学选药用药情况。重点检查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及统防统治组织农药禁限用措施落实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在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等高毒农药的情况,是否超剂量、超范围、缩短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查看是否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五)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引导,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是否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相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

  三、检查方法

  (一)开展自查行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农药管理自查行动具体方案,抽调行政、执法和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落实农药监管职责情况和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要对应重点任务,逐一梳理形成精准的问题台账和与之对应的措施、处置结果台账;要对应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类主体,建立相应诚信档案,强化依法惩处和正向引导激励。各地自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5月中旬前完成。各设区市在自查市级层面工作的同时,汇总县(市、区)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含问题台账和对应形成对策措施、处置结果台账),并于5月20日前报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

  (二)重点抽查行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厅组织各地执法人员,采取地市之间交叉检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抽查。其中,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9〕1号)要求落实;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条件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抽查企业,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对农药管理“百日攻坚”行动成效突出的地方,推广其经验做法,通报表扬;对设区市和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存在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乱丢农药包装废弃物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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