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黔南州福泉市农村工作局查处牛场镇惠民兽药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案
2018年7月5日,黔南州福泉市农村工作局到牛场镇惠民兽药店开展兽药检查,发现其购销台帐建立不完善,未按规定在购销记录上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其于2018年7月25日前完成改正事项。2018年7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7月5日下发的整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购销台帐记录仍存在不完善现象。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证明其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的规定。2018年8月7日,该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福泉市农村工作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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