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民日报社记者: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有人认为这是向种地的农民进行征税,增加了农民负担,请问对这种观点该怎么看?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
你刚才谈到这样一个认识,就是耕地占用税法加重农民负担,这个理解完全是一个误解,主要有两点:
一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这里面特别强调,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交耕地占用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二是这部法律是刚通过的,但是对于耕地占用征收税费的这件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很早就施行了。我们正在进行一系列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立法,耕地占用税法虽然去年刚通过,但是在原有的耕地占用税条例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的。所以刚才讲到制定这个法律是为了对种地的农民征税,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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