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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本报记者何红卫乐明凯

    大多数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长期在城镇企业中稳定就业,但与传统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在社会地位和平等权益等诸多方面,仍存在着被差别对待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总工会主席尔肯江·吐拉洪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最大限度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使他们成为工人阶级坚定可靠的新生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民工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规定,建议从国家层面上完善顶层设计,改变目前的“农民工”称谓,可用“新产业工人”称谓替代“农民工”。

    尔肯江·吐拉洪说,习惯性使用了几十年的“农民工”称谓,不符合当前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作的贡献,不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和社会公众认同。我国农民工数量近3亿人,已发展为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并成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依靠力量。过去对“农民工”的称谓,曾有“打工仔”“乡巴佬”、进城务工人员等,带着贬义和歧视色彩。“农民工”称谓过于强调了户籍差异,并将这一差异标签化,既不利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也不利于农业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城镇化发展。目前,涉及到职工和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有关称谓表述均为劳动者、职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中也没有“农民工”这一概念。现行的“农民工”称谓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带来法理阻碍。

    尔肯江·吐拉洪建议,用“新产业工人”称谓替代“农民工”,可以为坚持新时代工人阶级主体地位、构建新型工农联盟提供强大助力。同时,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将有助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让农村转移劳动力真正享受到与城镇化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经济待遇和社会福利,加速与职工队伍的融合、与城镇居民的融合,从而实现权利平等、保障同等、服务均等。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视角看,有利于工会组织吸纳他们入会,加强政治引领,依法保障和维护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融入企业、融入职工队伍、融入城市,共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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