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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企业如何在乡村振兴征程中发展壮大?


2018年是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一年。笔者深入基层,对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及农药经营使用进行调研,详细剖析典型事例,阐明了农资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下,与农业农村发展同频共振,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积极参入到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力度的加大,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种地的劳动力明显不足。加之农村土地政策的完善,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快速发展,为富裕农民和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农村土地的流转、托管等形式,为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创造了条件,一些较为先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部分地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营方式。与此同时,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众多,且规模小,布局分散,产能产量严重过剩,急需大幅整合和规范。特别是一些在行业内竞争力弱,处在被淘汰边缘需整合的小农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加强引导和扶持,可利用这些企业相对于一家一户普通农户在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长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大力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做好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更有利于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净化农药市场,服务农业生产。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器

  (一)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历史的必然。由于城镇化突飞猛进,工业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涌入,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因此,在深入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农村改革必须全方位展开,尤其重要的是改革农业经营主体,也就是要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农业经营主体的变革,是必然趋势。国家已多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方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确权的深度变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转化,未来农村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阵地。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必须对组织功能准确定位,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全面转型升级,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与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必须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特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服务体系。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多种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可行发展思路和正确前进方向。一些较为发达地区,多种多样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主体、新载体,有效化解了阻碍农业健康发展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以及各种挑战。大力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科学种田水平,大幅度地提升了农业绩效,也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创造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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