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隆平高科供图)。
近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公司)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也成为自2014年隆平高科与袁隆平院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以来,隆平高科胜诉的首个违法使用袁隆平院士签名的诉讼案件,具有典型的案例示范意义。
产品包装擅用袁隆平院士签名被判侵权
2014年11月14日,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将“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本人肖像的图片、照片等,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予隆平高科在经营过程中使用。
2016年4月,隆平高科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刷“袁隆平”字样, 随后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象征性索赔经济损失1元。
2017年5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定,隆平高科对袁隆平院士的姓名享有商业使用的相关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主观上存在攀附袁隆平院士业界权威和良好形象的意图,但仍对隆平高科要求确认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未予以支持。随后,隆平高科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终审判决书显示,此次判定侵权的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被告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结合广告语、结满谷穗的杂交水稻图片、产品说明等信息,共同对其水稻杂交种产品进行介绍和宣传,属于商业使用。
第二,相关落款题字是袁隆平院士的书法作品,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无权用于产品商业推荐和广告宣传。
第三,被告公司与隆平高科经营范围高度重合,被告公司在明知隆平高科支付高额费用独享“袁隆平”姓名权益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样,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而且稻种产品消费者多为普通农户,“袁隆平”姓名具有很强指引作用。被告公司相关行为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既损害了隆平高科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包装带有“袁隆平”姓名的涉案产品,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元,支付隆平高科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目前,被告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隆平高科将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袁隆平院士和隆平高科的良好的品牌声誉,不容假冒,也不容侵犯。这次胜诉表明了我们维权的决心,要求象征性索赔1元更多的是传递警示意义。”隆平高科副总裁何久春表示。
隆平高科法务部强调:“隆平高科获得独占许可的内容包括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袁隆平肖像的图片、照片等,所以上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公开信息显示,隆平高科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担任名誉董事长的国际化种业企业。公司近年发展迅速,并于2017年跻身全球种业企业十强,与此同时公司品牌价值也不断提升,“隆平高科”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公司也于2010年、2013年、2016年连续三届获评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第一名,公司 2017年荣获第五届湖南省省长质量奖。
隆平高科法务部表示,在发展过程中,公司一直深受各类品牌侵权行为困扰。其中,仅是对“隆平”“袁隆平”品牌的侵权行为在市场上就层出不穷,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公司名称和商标中带有“隆平”“袁隆平”字样;二是将袁隆平院士的照片、题字等用在公司网站、产品包装、车体等作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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