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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本报讯 (记者 赵晨光)记者从河北省农业厅了解到,《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3月29日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6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审定通过后,若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应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引种其他省份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应备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登记;未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对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可要求赔偿,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属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河北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站长张志刚表示,将以《条例》落实为契机,结合专项行动,推进实施种子质量提升工程,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实现质量兴种、品牌强种,提升河北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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