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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文、肥料登记有新变动!


近日,农业部发布第2655号公告,公布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其涉及到肥料行业的主要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此次公布旨在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了农业部门管理肥料行业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文件。

此外,今年1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提出要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完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和肥料登记检测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肥料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强化肥料登记证后监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当下,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西省、江苏省、海南省、广东省等省份已经在省级肥料登记改革上迈出步伐,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2018年2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发布《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委托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决定自3月1日起,原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 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广东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此前,已有江西省、江苏省等省份实施类似的政策。江西省从2014年4月起将“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苏省将由省农委负责的除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外肥料登记审批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份在省级肥料登记改革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2013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6年6月12日起,取消 “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在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硝基类肥料”继续实行登记审批。

此外,海南省的肥料登记已经实现不见面审批。自2017年12月1日起,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肥料管理正式登记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全程网办”,实现不见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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