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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必须标注保质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业人普遍关注的种子质量保证期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如2016年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质量保证期6个月。”

这规定一下,却是一家欢乐一家愁。

1、使用者叫好:种子质量有保证

种子这个很特殊的商品,在贮藏保存的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不会产生变化,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程度不等的变化,不同的作物种类,它们的种子贮藏寿命都不同。显然,像之前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不标注保质期,让种子使用者自己购买时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不利于种子使用者使用,而实施新的种子标签为的是保护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经营者困惑:种子易主责任谁担

要求标注保质期又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困惑。

以前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按新规定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就是经过检测合格的种子,在检测后一年内的多长时间内,种子的发芽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不会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是种子包装企业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但种子售出后,就已经易主,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因贮藏条件不适宜、方法不得当等原因产生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支招

法律界人士提出的对策是: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保证主要规定在标的物(种子)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如果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标的物(种子)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种子)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这些问题一般都是发生在种子经营者之间,根据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现实,一般不会存在这些问题。为此,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种子在进行包装检测时,对它的新陈程度,经过自己长期试验,确实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要求购买方进行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的责任,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即能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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