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权以及包含经营权在内的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与交易通道,迫切需要在确权(这会涉及对土地是否既确权又确地、或者确权不确地、土地的股权化以及股权固化与活化等问题);颁证(这涉及所有权证、承包权证、经营权证,股权证四种权证的颁发)的基础上,建立与农地三权分离相适应的农地三权交易体系与市场。就农地承包权交易体系与市场而言,除了国家征地交易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外,还应该考虑其他两条途径,一是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化既可以体现农民土地权益,又可以实现土地权益物化与资本化分离,进而不影响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空间的优化配置。二是建立非股份化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直接交易机制。当前,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交易机制的一个难点是我国农村土地不仅仅是农民集体拥有的产权,而且是一定社区范围(村)内农民拥有的产权,农民的农村社区成员身份制度实际上限制了农村土地权益的市场化交易,也就是说,在现行制度下,非农村社区成员通过交易至多只能获得该社区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可能获得该社区土地的承包权,因此,如何在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村人口不断流动的背景下,既保障农民作为农村社区集体成员的权益,又将这种成员身份权与其身份相分离,实现农民权益从身份依附到非身份(契约)依附的转换,进而降低土地交易进入门槛,扩大土地交易市场空间,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化,真正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一个难点和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将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农民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股份化和交易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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