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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发展次序的反思 选举民主的局限性


  (四)村级选举对权力的约束极为有限

  选举每隔几年举行一次,并且每次选举持续的时间不可能太长。选举结束后,当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行使权力。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应当根据全体村民或村全体党员的要求和意愿行使权力,接受村民或党员的监督。但是,村级选举只是解决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权力由村民或全体党员授予这一问题,它没有也不可能承担选举后限制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权力行为的任务。相对于有组织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村民和党员处于分散状态,一年中绝大部分时间忙于生产,没有足够的精力,也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监督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权力行为。这表明,村民及党员在把权力授予出去后如没有真正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很难控制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由此可见,村级选举对约束权力行使的作用非常有限。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选举民主存在着局限性,作为实现村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的村级选举在一些地方必然被扭曲。村级选举的变异,既不在于大多数村民短视而把选票投给出钱多的人,也不是少数富人因贪婪而贿赂村民,顺利“买”走村民手中的选票,而是在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作支撑的村级选举实际上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所谓“必要的经济基础”,是指村民拥有大致相同的经济地位,有能力利用村级公共权力组织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目前中国乡村的实际情况是,村民在经济方面地位极端悬殊,大多数村民并不关心自己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实现程度,缺乏追求政治权利的经济动力。更为重要的是,村级选举后的村级公共权力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致使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治村过程中权力并未受到有效的约束。因此,村级民主发展或村级制度建设的重点,应从实现村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转向维护村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三、法治民主的优势

  “法治民主”是法治与民主的结合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赋予法治人民性,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使民主得以有序运行。法治不单是指法律体系,而是在旨在维护公民权利的良法的治理下所达成的一种状态。既然是治理,就必须有公民的参与。没有公民的参与,既无法知道法律实施的状况,也谈不上维护公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法治就是法治民主。法治民主与选举民主比较起来,其侧重点是不一样的。选举民主关注的是选举过程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的真实性,法治民主更多是关照公民的日常生活,权利维护的状况,以及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真正有效的约束。

  与选举民主比较起来,法治民主有着巨大的优势,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法治民主更能有效保障村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

  对于今天的村民来说,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政治权利(选举权)的重要性,而是因为,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选举权)比较起来更为基础,且它们实现的程度决定着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实现程度。法治,在村一级首先表现为维护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直接决定着村民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一个经济上没有地位的村民,在村里是无法赢得其他人的尊重的。社会权利则关系着村民的社会福利,是否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等。村民的经济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决定村所有的资源的使用权、分享国家对农村的投入权等等;社会权利包括获得救济权、基本医疗保障权等等。村民的这些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出台的政策中有相应的规定。法治意味着维护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得到有效的落实,化为村民实实在在享受到的权利。选举民主则不同,它是村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体现,对村民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则是间接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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