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且深刻影响着我国现代化进程。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局限于“二亩薄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传统追求,纷纷另谋他路,但是,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土地仍然是其福利和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与否及农民土地权益是否受到有效保护就成为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主要是在农户和国家、集体之间,农户和企业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进行。
目前,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权益主要包括土地所有者权益、使用者权益和保障权益。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的影响
(一)农民土地参与权和定价权受到损害。在有些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价格多由乡村两级组织和转入方商定,而忽略了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农民基本丧失了自主定价的权利。
(二)农民土地所有权受到损害。所有权包括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和财产所有权。土地征用使农民永久性的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集体流转以及农户之间的流转使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另外,征地价格或转包费过低,会导致农民财产所有权的损失,即使价格合理,在一定时期内,农民也丧失了利用土地增值的权利。
(三)农民土地使用权受到损害。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民失去了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土地收益的机会。
(四)农民土地保障权受到损害。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民失去了利用土地创业发展的机会,增加了其他行业的进入成本,面临收益风险,进而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给国家带来负担。
三、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造成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起步比较晚,而过去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的解决,也主要依靠政策调整,所以造成法律法规的滞后。虽然目前我国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但是仍不完善,比如四荒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具体办法就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另外,法律在认可和规范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
(二)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部分农村干部不具备专业知识,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容易越俎代庖,把土地流转当成政绩来做,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农民对自己所应享有的相关权利也知之甚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合理
当前土地价格多是人为决定而不是市场自发形成,多由国家进行价格限定,公共用地也多由政府单方定价,农民很少有参与定价的权利,致使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利益严重受损。
(四)征地制度不合理
首先,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现实中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许多商业性用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造成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失;其次,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当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目前来看,农民的社会保障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城镇社会保障的高标准、高费率使得农民无法承受;二是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对象的局限性使很多农民无法获得救济。当农民开始面临生存困难时,一切社会问题便会伴随而来,给国家的稳定和和谐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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