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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发展次序的反思 选举民主的局限性


  二、选举民主的局限性

  从形式上来看,选举是选民表达要求或意愿的载体,选民通过支持某位候选人这一形式表示自己的要求或意愿;从功能上来说,选民通过选举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而赢得选举的候选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会设法满足支持者的部分利益要求,因而选举发挥着分配利益的作用;从结果上来观察,选举是选民将权力授予出去,当选者获得选民的授权。无论怎么说,选举都体现着民主,以至于像熊彼特这样的学者直接将民主等同于选举[5]415。在村这个层面上,选举民主实质上成为有关村民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制度建设。村级选举(主要是村委会选举)不同于国家层面的选举,它事实上是国家公开认可的竞争性选举。既然是竞争,那么就会有候选人拉票的活动。在相关制度建设未跟上的情况下,竞争性的村级选举的局限性显露出来。

  (一)村级选举易发生贿选

  在任何一个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地方,候选人为了有效地开展竞选活动,都必须组织自己的竞选班子。竞选班子分工明确,有负责筹款的,有承担候选人形象设计的,更重要的得有分析选民态度的,以便及时调整竞选策略,全力争取那些没有明确表态但又有可能被争取过来的选民。中国的村级选举既然是竞争性的,那么,参加村级选举的各个候选人分别组织自己的“竞选班子”也就不足为怪。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中国并未公开认可村委会选举候选人的竞选班子,而候选人也不可能承认建立了竞选班子。事实上,“竞选班子”处于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它的基本任务是对本村村民的态度逐一分析,进行排队,将其分为支持者、态度犹豫的可争取者和反对者。在此基础上,候选人及“竞选班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所谓“开展工作”,就是候选人利用自己和“竞选班子”成员各自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能动性,游说村民、拉票,在不能说服村民时贿赂村民,使其将票投给自己。处在村级政治生态中的村民也非常清楚,面对各个候选人的争取,如果按照自己意愿投下手中的这一票,并不能影响选举的最终结果。与其如此,还不如将选票卖出。山西河津市某个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山村,为了当选村委会主任,一个参选人花200多万贿赂村民,平均每个村民1800元[6]。在这一过程中,候选人与村民之间进行了一次交易,村民用自己的政治权利(选举权)换取微不足道的经济利益(尽管不情愿,但却又不得不为之),而候选人则以经济上一定的代价获取村民的授权,为自己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创造了条件。

  (二)村级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动员了家族势力

  在乡村,同宗、同姓的人往往聚族而居,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组成了熟人社会。不同家族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异,有时这种差异演化为家族之间的冲突。当村一级实行竞争性选举以后,各个家族立即意识到,选举成为它们争取利益的新途径。如果本家族有人当上了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就会认为他在分配本村资源的时候可以利用公共权力多照顾本家族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所谓的“本家族人”的利益,每个家族总会有人站出来,争当本家族的候选人。这样,村级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为村中几个家族之间的竞争。虽然各地情况不一,但村级选举中家族因素是存在的。当然,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利益急剧分化,同一个家族内部各个家庭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凸显出来,认为本家族的候选人未必能够维护好自己利益的人是存在的,只是基于同宗、同姓的心理,有时候才把选票投给了本家族的候选人。

  (三)村级选举分裂了乡村社会

  从表面上看,村委会选举是各位候选人竞争村委会主任和委员,村党支部选举是候选人争取赢得书记职位等,但实际上选举围绕争夺本村的资源展开。因为,村党支部是执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现着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村委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组织载体。毫无疑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农村基层公共权力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际享有处置本村包括土地在内等各种资源的权力。对此,绝大多数村民心知肚明,也熟悉村级选举的“游戏规则”,只是苦于自己的经济实力有限而不去参与竞争。村民自治最大的问题是选举中的获胜者独享支配本村资源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实际上处于没有实质性约束的状态。于是,参加竞选的各位候选人尽其所能,使尽浑身解数拉票,对立情绪充斥着整个选举过程,严重时引起冲突,这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已经不是鲜有的案例。这样,本来是实现民主的选举,却分裂了乡村社会。必须指出的是,在选举争夺战中,自始至终都是少数富人在为掌握本村资源的支配权而竞争,是他们的行为造成乡村社会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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