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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与制度创新


  1. 空间利益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体系构造的逻辑核心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利益问题是关涉到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18 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12]。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在根本意义上同样是为了农民利益实现的需要。由于任何利益均是存在于一定空间之中的利益,利益本身也就具有了空间属性,而空间的生产、分配、重组往往也就意味着利益的生产、分配、重组。在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由于既有制度的历史惯性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的空间利益长久处于被排斥状态。这种空间利益的排斥在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虽然在社会治理意义上,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作为分类控制的手段,能够通过对城乡之间人口与土地的划分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实现某种治理意图,然而,正是通过分类,户籍制度与集体土地制度确定了某种边界,区分出内部与外部,划分出同类与异己、核心与边缘等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边界总是空间性的,边界在创造出对边界空间之内权利自主性的同时,也造就了城乡社会成员在空间上的排斥与隔离。就户籍制度来说,户籍区分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别,并以户口类别和户籍地作为资源配置和权利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户籍的差异随之也就转换为城乡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社会空间的差别。而集体土地制度则建立在对国家土地二元所有的基本分类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随意买卖,只有通过国家征收转换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和租赁,不同空间之中的土地权利形态截然有别。这些制度的形成固然有着某种历史原因,但正如有学者所说,这些制度所造成的空间划分在本质意义上“都是排斥性的,它们都起到了一种‘空间净化’的效应,即将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权益排除在国家发展的主导话语之外”[13]。这种空间分配的不均衡,正是造成农民流动受阻、土地利益难以完全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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