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现代化过程中时空结构变化规律以及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独特过程的限制,中国农村城镇化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在地理空间、意识空间和交往空间上的重大转型。城镇化空间转型在改变农民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对农民权利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农村城镇化空间转型视角出发,空间利益成为农民权利体系构造的逻辑核心,而空间利益的法律化与权利化、空间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则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逻辑路径与最终目标。从村民自治到社会自治的权利构筑、与空间利益相关的财产权利的维护、以空间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其他实体权利的构建以及与空间利益保障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完善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一场以城镇化为标志的社会转型过程。农村城镇化改变了农民的生存空间,也为其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全新语境。围绕着并村改居、房地征迁、集中居住等展开的社会空间资源的分配与争夺,不仅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的现实过程,而且展现了当代农民在遍布差别与分异、充斥着流动性和碎片化的城镇空间中谋求权利一体化的艰辛努力。对于农民而言,昔日的田园乡村图景尚未走远,而高楼林立的陌生化城镇空间却已经来临。而考虑到中国农村城镇化转型“时空延伸”的特点,城镇化所带来的空间转型对于农民权利体系无疑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以社会空间转型为视角,重新审视城镇化空间对中国农民权利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探寻空间转型过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逻辑结构,进而在此基础上谋取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对城镇化背景下农民权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城镇化的空间维度及其对农民权利体系的影响
时间与空间是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前现代社会,由于流动性的缺乏,人们社会生活的空间相对固定,大幅度的空间跨越和转换几乎不存在。而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学理论中,空间也处于为人忽略的地位。空间依附于由时间所构成的宏大叙事之中沉默不言,空间被当做是死亡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而时间却是丰富多彩而充满生命力的。这种对于空间的忽视直到20 世纪中叶才得以改变。其缘由在于,一方面,社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引起了时空结构的变化,社会流动的增加意味着人们经由时间所获得社会经验开始少于经由空间交往增多而形成的共同经验。空间的重要性开始超越时间的重要性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着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关于空间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深入。例如,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列斐伏尔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开始将空间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及力量,强调城市空间本身的生产[1]。而到80 年代,吉登斯在其现代化理论中,更是明确地提出要将时间和空间作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以分析社会如何使得广阔的空间与无限的时间得以结合,并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整体系统[2]。除此以外,爱德华·苏贾的“空间性”概念、齐格蒙特·鲍曼对于现代社会由“固态”到“流动”转型过程的论述以及布迪厄对于空间场域的分析,①无不展现了空间维度在社会分析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由此,一场涉及哲学、社会学、地理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空间转向”开始出现,空间再不是沉默无声的被忽视的角色,它不再是虚空的,也不再是先验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充满着建构力量的存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福柯认为: “当今的时代或许是空间的纪元。……我们所经历和感觉的世界可能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由时间长期演化而成的物质存在,而更可能是一个个不同的空间互相缠绕而组成的网络”[3]。弗雷德里克·詹明信指出,“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的心理经验及文化语言都已经让空间范畴而非时间范畴支配着”[4]。而另一位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曼纽尔·卡斯特则更为干脆地认为,在后现代社会中存在的是流动的空间( space of flows) 和无时间的时间( timelesstime ) ,因而是空间组织了时间而不是相反[5]。不难看出,空间的变迁与转型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
当代农村的城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城镇化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然而,置身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之中,空间维度的城镇化同样有着相较于时间维度的城镇化更为重要的意义,其对于农民权利体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空间维度的城镇化之所以更为重要,其缘由首先在于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时空结构变化基本规律的限制。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化意味着社会变迁步伐的加快和空间大幅度的扩展。其中,“时空分离”“脱域”和“反思性”机制构成了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动力[6]。具体而言,在前现代社会,人们往往通过自身“在场”的交往互动来确定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然而在现代社会,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强以及现代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摆脱了空间“在场”的限制,时空开始发生分离。“时空分离”同时带来了吉登斯所谓的“脱域”,即社会关系从有限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而在新的社会空间之中进行重构。这种重构主要表现为人类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发展变革。法律作为构筑人类社会秩序的符号系统[7],其在新的社会空间之中的发展与进化也就所难免。另外,社会朝向现代化发展的“脱域”过程并非仅仅是社会关系的重构,其中还包含着人们的反思。人们不仅对知识予以修正和再生产,而且还对社会制度加以反省和再认识。这种立基于知识之上对社会制度的批判性思考,将进一步推动社会行为规则的更新,并进而提高人们行为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城镇化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时空分离”“脱域”以及“反思性”等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机制必然内在地包含其中。事实上,伴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的渐次推进,原本由时间主导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村传统生活,正在为工业化时代社会交往空间的多维组合而替代; “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固态”社会,也在城镇化的现代性发展过程中逐渐朝着流动、开放的方向发展。在“时空分离”等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的限制之下,空间性已然成为农村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而在城镇化空间转型过程中,法律也将遭遇身处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群体的批判性反思,农民权利体系在农村城镇化、现代化的空间转型过程中迎来了创新发展的重大契机。
除此以外,空间维度的城镇化之所以更为重要,还和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的独特过程有着紧密关联。正如人们已经认识到的那样,相较于其他国家用上百年充裕的时间来完成其城镇化发展过程的经历,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所获得的时间是极其有限的,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并非是经由时间演化自然而然获致的结果,而更多的是在市场资本和国家权力主导之下、农民生存空间被动改变的过程中不得不去面对的社会现实。在这种情境下,空间维度在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变迁中自然居于更为突出的地位,而农村城镇化发展所引致的地理空间、意识空间和交往空间的转型,对于农民权利体系的发展也产生着深远影响。
就地理空间而言,城镇化地理空间的转换构成了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现实场域。首先,城镇化空间转型意味着城镇空间在地理维度上的逐步拓展。有数据显示,2008—2012 年间,中国城镇化率由45. 9% 提高到52. 6%,转移农村人口8 463万人,城乡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根据2013 年发改委的规划, 2013 年中国城镇化率预期将达到53. 37%。①在城镇空间大幅度扩展的同时,农村空间实际上处于相对萎缩状态。其次,伴随着城镇区域面积的扩展,农民在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区位变换更为频繁发生。农民工群体如同候鸟一般的流动迁徙,就是这种空间区位变换最为明显的例证。最后,在城镇化过程中,传统乡村的空间格局和景观布置也都发生了剧烈的转变。近年来多个地方推行的集中居住、“土地换户口”“宅基地置换商品房”等政策,在促使乡村农业生产功能和乡村生活居住功能相分离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由散居式村落向新型城镇化社区集中的空间变革。正是在这样的地理空间变迁过程中,农民直接遭遇了并村改居、房地征迁、身份变换、职业变更等利益变革所带来的种种冲击,而围绕着这些利益分配与斗争的权利实践也在城镇化的地理空间中逐步展开。
城镇化不仅意味着地理意义上的空间转换,它同时也提供了农民权利观念发育和权利行动实践的意识空间和交往空间。农民意识作为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农民社会活动中社会交往需要的反映,而任何社会交往都无法摆脱特定时空的限制。传统农村社会小农经济的合作需求、聚族而居的安全保障,都使得农村的社会空间建立在紧密的血缘、地缘基础之上。而立足于血缘和地缘的空间关系必然强调共同体有机的连带关系,个人交往淹没于家族、村落狭小而紧密的社会结合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个体的自主与独立难以茁壮成长,契约性的社会关系也无从建构。而当城镇化时代来临之时,紧凑的社区空间布置渐渐取代了分散的村落格局,陌生化的城镇社区关系逐步取代了乡村熟悉的邻里关系,在空间重组、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农村的“礼俗社会”“机械的团结”正在朝向“法理社会”与“有机的团结”方向发展,传统农村社会交往中情感性因素占主导的局面也逐渐为经济利益的主导而取代,契约性关系开始成为农民社会交往的核心。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空间格局的变化,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乡土规范将渐渐失去其用武之地,而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和权利意识则随着城镇化社会交往空间的延伸而发育生长,与陌生人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权利体系也将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样来看,城镇化所带来的空间转型不仅提供了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实践场所,而且作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与象征,城镇化同时也提供了农民权利体系发育生长的外在诱因和现实场域。近年来农民在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诉求,农民围绕着并存改居、集中居中、征地拆迁等而展开的一系列权利活动,事实上也无非是农民对于打破空间分隔、消除空间排斥进而寻求空间资源与利益公正分配的法律诉求与实践而已。
二、城镇化空间转型视角下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
农民权利体系是农民不同权利类型的有机结合。农民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固然离不开农民权利意识的发育生长与权利行动的具体实践,但一个逻辑周全的权利体系的支撑对于农民权利发展同样不可或缺。因为只有建立起周全而完整的权利体系,法律的内在矛盾和漏洞才能降到合理范围之内,法律的内在价值才能得到整体性呈现; 而不同权利类型的相互支持也才能使权利整体处于一种有机的、生动的发展状态之中,权利由应然到实然的转变才成为可能。就此而言,权利的发展必然要求自身自成体系。这个体系应该井然有序、覆盖充分,而不封闭。“体系的功能,在于运用和平的和可以理解的方式把其从中发育的那个社会所肯认的正义,实现于人们的共同生活之中。”[8]农民权利的发展、农民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同样需要来自农民权利体系化的力量支撑。事实上,对于农民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学界已多有共识。有学者即明确指出,“保护农民权益须先要理清农民权利体系”[9]。也有学者对农民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10]。然而,由于“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11],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仍旧需要在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予以观察,而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之中,基于城镇化空间转型而产生的空间利益及其公正配置,在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中日益占据了重要地位。
1. 空间利益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体系构造的逻辑核心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利益问题是关涉到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18 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12]。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在根本意义上同样是为了农民利益实现的需要。由于任何利益均是存在于一定空间之中的利益,利益本身也就具有了空间属性,而空间的生产、分配、重组往往也就意味着利益的生产、分配、重组。在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由于既有制度的历史惯性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的空间利益长久处于被排斥状态。这种空间利益的排斥在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虽然在社会治理意义上,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作为分类控制的手段,能够通过对城乡之间人口与土地的划分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实现某种治理意图,然而,正是通过分类,户籍制度与集体土地制度确定了某种边界,区分出内部与外部,划分出同类与异己、核心与边缘等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边界总是空间性的,边界在创造出对边界空间之内权利自主性的同时,也造就了城乡社会成员在空间上的排斥与隔离。就户籍制度来说,户籍区分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别,并以户口类别和户籍地作为资源配置和权利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户籍的差异随之也就转换为城乡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社会空间的差别。而集体土地制度则建立在对国家土地二元所有的基本分类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随意买卖,只有通过国家征收转换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和租赁,不同空间之中的土地权利形态截然有别。这些制度的形成固然有着某种历史原因,但正如有学者所说,这些制度所造成的空间划分在本质意义上“都是排斥性的,它们都起到了一种‘空间净化’的效应,即将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权益排除在国家发展的主导话语之外”[13]。这种空间分配的不均衡,正是造成农民流动受阻、土地利益难以完全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