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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与制度创新


 

  受现代化过程中时空结构变化规律以及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独特过程的限制,中国农村城镇化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在地理空间、意识空间和交往空间上的重大转型。城镇化空间转型在改变农民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对农民权利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农村城镇化空间转型视角出发,空间利益成为农民权利体系构造的逻辑核心,而空间利益的法律化与权利化、空间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则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逻辑路径与最终目标。从村民自治到社会自治的权利构筑、与空间利益相关的财产权利的维护、以空间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其他实体权利的构建以及与空间利益保障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完善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一场以城镇化为标志的社会转型过程。农村城镇化改变了农民的生存空间,也为其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全新语境。围绕着并村改居、房地征迁、集中居住等展开的社会空间资源的分配与争夺,不仅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的现实过程,而且展现了当代农民在遍布差别与分异、充斥着流动性和碎片化的城镇空间中谋求权利一体化的艰辛努力。对于农民而言,昔日的田园乡村图景尚未走远,而高楼林立的陌生化城镇空间却已经来临。而考虑到中国农村城镇化转型“时空延伸”的特点,城镇化所带来的空间转型对于农民权利体系无疑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以社会空间转型为视角,重新审视城镇化空间对中国农民权利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探寻空间转型过程中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逻辑结构,进而在此基础上谋取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对城镇化背景下农民权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城镇化的空间维度及其对农民权利体系的影响

  时间与空间是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前现代社会,由于流动性的缺乏,人们社会生活的空间相对固定,大幅度的空间跨越和转换几乎不存在。而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学理论中,空间也处于为人忽略的地位。空间依附于由时间所构成的宏大叙事之中沉默不言,空间被当做是死亡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而时间却是丰富多彩而充满生命力的。这种对于空间的忽视直到20 世纪中叶才得以改变。其缘由在于,一方面,社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引起了时空结构的变化,社会流动的增加意味着人们经由时间所获得社会经验开始少于经由空间交往增多而形成的共同经验。空间的重要性开始超越时间的重要性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着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关于空间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深入。例如,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列斐伏尔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开始将空间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及力量,强调城市空间本身的生产[1]。而到80 年代,吉登斯在其现代化理论中,更是明确地提出要将时间和空间作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以分析社会如何使得广阔的空间与无限的时间得以结合,并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整体系统[2]。除此以外,爱德华·苏贾的“空间性”概念、齐格蒙特·鲍曼对于现代社会由“固态”到“流动”转型过程的论述以及布迪厄对于空间场域的分析,①无不展现了空间维度在社会分析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由此,一场涉及哲学、社会学、地理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空间转向”开始出现,空间再不是沉默无声的被忽视的角色,它不再是虚空的,也不再是先验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充满着建构力量的存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福柯认为: “当今的时代或许是空间的纪元。……我们所经历和感觉的世界可能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由时间长期演化而成的物质存在,而更可能是一个个不同的空间互相缠绕而组成的网络”[3]。弗雷德里克·詹明信指出,“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的心理经验及文化语言都已经让空间范畴而非时间范畴支配着”[4]。而另一位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曼纽尔·卡斯特则更为干脆地认为,在后现代社会中存在的是流动的空间( space of flows) 和无时间的时间( timelesstime ) ,因而是空间组织了时间而不是相反[5]。不难看出,空间的变迁与转型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

  当代农村的城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城镇化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然而,置身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之中,空间维度的城镇化同样有着相较于时间维度的城镇化更为重要的意义,其对于农民权利体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空间维度的城镇化之所以更为重要,其缘由首先在于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时空结构变化基本规律的限制。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化意味着社会变迁步伐的加快和空间大幅度的扩展。其中,“时空分离”“脱域”和“反思性”机制构成了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动力[6]。具体而言,在前现代社会,人们往往通过自身“在场”的交往互动来确定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然而在现代社会,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强以及现代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摆脱了空间“在场”的限制,时空开始发生分离。“时空分离”同时带来了吉登斯所谓的“脱域”,即社会关系从有限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而在新的社会空间之中进行重构。这种重构主要表现为人类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发展变革。法律作为构筑人类社会秩序的符号系统[7],其在新的社会空间之中的发展与进化也就所难免。另外,社会朝向现代化发展的“脱域”过程并非仅仅是社会关系的重构,其中还包含着人们的反思。人们不仅对知识予以修正和再生产,而且还对社会制度加以反省和再认识。这种立基于知识之上对社会制度的批判性思考,将进一步推动社会行为规则的更新,并进而提高人们行为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城镇化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时空分离”“脱域”以及“反思性”等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机制必然内在地包含其中。事实上,伴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的渐次推进,原本由时间主导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村传统生活,正在为工业化时代社会交往空间的多维组合而替代; “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固态”社会,也在城镇化的现代性发展过程中逐渐朝着流动、开放的方向发展。在“时空分离”等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的限制之下,空间性已然成为农村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而在城镇化空间转型过程中,法律也将遭遇身处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群体的批判性反思,农民权利体系在农村城镇化、现代化的空间转型过程中迎来了创新发展的重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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