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是一个长期过程,我国农民市民化应按“分类管理、分阶段推进”的渐进性原则,中近期(10~20年内),主要发挥“引力”作用,给予充分城市利益,吸引农民进城,同时,适当要求其放弃部分农村利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考虑我国特有的故土难舍和叶落归根的乡土情结,对宅基地可先于保留;中远期(10~20年后),农民在城市稳定生活后,应重点发挥“推力”作用,鼓励放弃仍在农村享有的利益,特别是,经过一代人时间,故土观念将逐渐淡化,重点推进宅基地退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房产市场,征收房产税(随时间增加税率),逐步提升其农村住房持有成本,或者进行农村集中立体化居住改造等方式,促使进城农民放弃宅基地。
必须始终尊重农民意愿,并加强对城市吸纳农民进城的激励约束。以农民意愿为依归,为有能力在城镇长期就业的农民创造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同时,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给难以或不愿转业的农民,有选择继续务农并获得稳定收入的机会。尽快落实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人地挂钩”政策落地,并将城市吸纳农民工定居的数量和为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作为城市建设考核的核心指标之一。
完善我国城市土地
管理和利用体制
政府退出经营性用地供给,以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土地产权的对等和城乡土地市场的对接。在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占补平衡等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经营性用地由耕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直接谈判交易;公益性用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直接谈判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政府不再参与土地收益直接分配,主要通过土地增值税、农地发展权等间接分享收益。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不再采取具体行政审批形式,通过税收、规划等经济、法律手段实施。
坚持发展集中型城市,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相较于小城市,大城市更有利于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我国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城市群、都市圈引领作用,防止小城镇遍地开花,造成新的土地浪费。
改革健全耕地产权制度
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在土地领域其前提必须是在城乡地权平等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此外,促进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经分离”,是进一步推进耕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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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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