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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农资并购:法律尚缺失 投资要择地_农资市场


编者按
    现在,国际上流行通过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大约占到了80%至90%。如今,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并购的高潮时期,随着规模的扩大,进入产业的延伸,在全球市场日渐融和的背景下,并购——很可能就是每位中国的企业家下一步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课题,尤其是跨国并购。
    世界并购当前呈现出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一些特征。 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的单体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显现出主体多元化趋势,具体目标和功能也日趋多元化,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分布行业较广,投机色彩明显消退。同时,跨国并购咨询服务业的金融化、国际化对跨国并购的推动作用曰趋明显。随着并购行为的成熟,其不再是简单的扩大规模,而是实现了企业扩张和剥离“消肿”的双向发展。

    著名经济法学专家吴庆宝为农资企业并购指点江山———

    国内法律尚有缺失国际投资择地为要

    去年底,本报主办的“第四届农资发展论坛”提出了开启农企大企业时代的命题,这在中国农资行业引发了高度关注。因为这个命题切中了行业发行的关键环节,是目前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开启农资大企业时代”的一个最重要路径在于企业间的整合。在几年农资行业整合过程中涌现出不少成功案例。比如,云天化通过整合云磷等企业之后一跃成为磷矿和磷复肥行业的“老大”;晋煤集团借助自身的优质块煤资源优势,对各地广泛分布的化肥企业进行上下游整合,取得很大成功;瓮福、开磷等资源型企业围绕磷化工实施产业链整合和上下游延伸;还有山东的一些民营企业如金正大、史丹利等利用贴近消费市场的优势展开整合扩张,等等。当然,近些年也有一些企业重组整合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农资行业在不断地就整合问题进行探索、研究与反思。农资行业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它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是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研究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几家农资企业和一个农资行业力所能及的。它涉及到全球市场、法律法规、国际关系等诸多问题。尤其是中国农资企业在整合中的投资与并购操作,与全球性公司的运作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吴庆宝受邀在第四届农资发展论坛就中国企业的并购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案例进行了评点。

    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与投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失,对守法企业保护不足,对违规企业惩罚不够。而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实践中,还必须研究投资地的法律法规、政治环境和两国关系等重要因素。

    并购法规尚不完善

    吴庆宝认为,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金融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对中国农资企业并购的规范较分散,协调性差,甚至存在自相矛盾和法律冲突的地方。国内的法律在对中国企业并购行为的规范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表现如下:
    ——缺乏一部综合调控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或法规。
    ——对反收购制度缺乏明文规定。
    ——公司并购的行政审批与执法部门不统一。
    ——中介机构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吴庆宝表示,中国农资企业的并购实践启动较晚。根据以上问题,公司并购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各个环节上予以重视和解决。一是从立法层面要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改变法出多门的情况;二是要适当限制反收购措施,即鉴于目前公司收购取得较大进步的状况,公司并购法应明文规定,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时,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随意采取反收购措施;三是公司并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应该由专门机构统筹;四是最好增加法院受理公司并购案件的种类;五是需补充受害者强制收购制度;六是要适当发展公司收购的中介机构。

    国际并购先学规则

    近年来,农资行业的大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寻求发展,比如中国企业先后在老挝、加拿大、刚果(布)等国家建立了多个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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