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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农资并购:法律尚缺失 投资要择地_农资市场

网友投稿  2013-01-24  互联网

编者按
    现在,国际上流行通过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大约占到了80%至90%。如今,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并购的高潮时期,随着规模的扩大,进入产业的延伸,在全球市场日渐融和的背景下,并购——很可能就是每位中国的企业家下一步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课题,尤其是跨国并购。
    世界并购当前呈现出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一些特征。 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的单体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显现出主体多元化趋势,具体目标和功能也日趋多元化,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分布行业较广,投机色彩明显消退。同时,跨国并购咨询服务业的金融化、国际化对跨国并购的推动作用曰趋明显。随着并购行为的成熟,其不再是简单的扩大规模,而是实现了企业扩张和剥离“消肿”的双向发展。

    著名经济法学专家吴庆宝为农资企业并购指点江山———

    国内法律尚有缺失国际投资择地为要

    去年底,本报主办的“第四届农资发展论坛”提出了开启农企大企业时代的命题,这在中国农资行业引发了高度关注。因为这个命题切中了行业发行的关键环节,是目前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开启农资大企业时代”的一个最重要路径在于企业间的整合。在几年农资行业整合过程中涌现出不少成功案例。比如,云天化通过整合云磷等企业之后一跃成为磷矿和磷复肥行业的“老大”;晋煤集团借助自身的优质块煤资源优势,对各地广泛分布的化肥企业进行上下游整合,取得很大成功;瓮福、开磷等资源型企业围绕磷化工实施产业链整合和上下游延伸;还有山东的一些民营企业如金正大、史丹利等利用贴近消费市场的优势展开整合扩张,等等。当然,近些年也有一些企业重组整合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农资行业在不断地就整合问题进行探索、研究与反思。农资行业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它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是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研究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几家农资企业和一个农资行业力所能及的。它涉及到全球市场、法律法规、国际关系等诸多问题。尤其是中国农资企业在整合中的投资与并购操作,与全球性公司的运作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吴庆宝受邀在第四届农资发展论坛就中国企业的并购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案例进行了评点。

    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与投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失,对守法企业保护不足,对违规企业惩罚不够。而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实践中,还必须研究投资地的法律法规、政治环境和两国关系等重要因素。

    并购法规尚不完善

    吴庆宝认为,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金融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对中国农资企业并购的规范较分散,协调性差,甚至存在自相矛盾和法律冲突的地方。国内的法律在对中国企业并购行为的规范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表现如下:
    ——缺乏一部综合调控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或法规。
    ——对反收购制度缺乏明文规定。
    ——公司并购的行政审批与执法部门不统一。
    ——中介机构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吴庆宝表示,中国农资企业的并购实践启动较晚。根据以上问题,公司并购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各个环节上予以重视和解决。一是从立法层面要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改变法出多门的情况;二是要适当限制反收购措施,即鉴于目前公司收购取得较大进步的状况,公司并购法应明文规定,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时,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随意采取反收购措施;三是公司并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应该由专门机构统筹;四是最好增加法院受理公司并购案件的种类;五是需补充受害者强制收购制度;六是要适当发展公司收购的中介机构。

    国际并购先学规则

    近年来,农资行业的大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寻求发展,比如中国企业先后在老挝、加拿大、刚果(布)等国家建立了多个海外钾肥基地,云天化、四川开元等多家企业都在进行海外投资并购实践。他们有的在海外并购,有的在海外经营。有相当一批优秀的企业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努力在海外取得了成功,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命运多舛,问题不断,甚或失败,归结于对海外的法律环境不太熟悉。作为企业老总、作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如何面对这一现实,在法律制度层面又应当做些什么呢?
    吴庆宝表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面临着许多风险,有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文化风险,但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一些企业在对海外法律制度不了解的情况下走出去,对海外的法律环境一无所知,就在海外投资、经营、上市。他们把国内“可行的”习惯做法搬到海外,结果发现这套中国式的投资经营理念与海外的法律环境格格不入。有的企业在海外上市后,也出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整体形象。由于对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不熟悉和文化环境的差异,这些企业为海外投资并购支付了巨大的成本。
    吴庆宝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资本流动愈来愈快速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下,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无疑是一条明智之路,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所有“走出去”的企业来说,应该熟悉国际规则,懂得国际惯例,特别应该了解和研究投资经营所在国当地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在海外上市和项目投资过程中尤其应注意事前的法律论证工作,做到规范投资,科学决策,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海外资本市场规则行事,不存侥幸和蒙事心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要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海外投资要选地区

    近年来,随着海外经济利益持续拓展,中国对外投资高速增长,年均增幅达70%以上,其中比重最大和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资源和能源领域的投资。然而,资源能源投资的特点使得投资企业在东道国进行的投资活动面临着相对其他投资更多的风险和障碍。去年9月,国内某集团在朝的矿产项目投资数亿元后,朝单方面撕毁合同,致使该集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一时间以“中企投资朝鲜矿产屡被套”为标题的消息在网上随处可见。
吴庆宝表示,资源能源投资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这些都使得资源能源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时,中国主要资源能源投资区的市场大多尚欠完善,法律环境亟待改进,政治不够稳定,这些都构成中国企业进行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种种障碍。
    从投资区域角度来看,目前大洋洲区域的法律环境相对较好,其次是东南亚,再次是拉美、非洲,最不理想的是中亚、俄罗斯投资区域。就区域具体特征而言,在大洋洲的中国投资比较容易受到国民待遇、汇率波动和环保问题的影响。在东南亚的投资享受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欠佳,同时汇率波动、环境保护以及官员腐败问题对投资的不利影响较大。
    吴庆宝告诉记者,中亚、俄罗斯投资区政治风险发生的程度相对较高,东道国为投资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欠佳,该区域的投资者应多留意国有化措施、国际间财产转移困难以及法制环境欠佳对投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在非洲投资区,政府违反投资合同、汇率波动、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是对中国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较多的法律问题。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对中国投资影响较大的是政治动乱、汇率波动和官员腐败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投资者需要根据投资所在的不同区域对这些法律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关注。
    相关调查还显示,中国投资在遭遇困难时往往能够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就海外投资保障方式而言,领事保护被认为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但投资合同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作用也正日渐彰显。在投资促进方式上,双边投资条约已成为最受中国投资者期待的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措施。此外,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已逐渐凸显,已经超过了对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和外交领事保护的期待。这些都表明中国对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需求正日趋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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