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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管理的内在活力


  一是强化农民集体经济权益的制度保障机制,夯实村民自治在经济上的存在基础。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没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就不可能形成村民自治制度。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当今村民自治制度能否得到落实,会不会被边缘化,甚至名存实亡,不仅仅是一个民主政治方面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坚持的经济改革政策能不能得到继续的问题。同样的道理,解决当今村民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落实、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我们也需要检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否存在还没有到位的问题,以致对村民自治制度难以充分发挥效能产生的影响。这包括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怎样进一步强化农民的产权利益保障,如成都市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定,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证书,有效抵制了一些基层干部随意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股权明确到户到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治理结构。深化农村征地制度改革,改变城乡土地的双重价格体制,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乡土地一体化定价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驱动力,抑制地方政府通过倒腾土地与民争利的现象。

  二是形成村民自治依法管理的刚性约束,不给做空村民自治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村民自治早已形成法律,为什么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行政不作为的领导干部,为什么不能受到追究?村民自治的一些基本要求,之所以在有些地方仅仅落实到书面上,关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软发,不落实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鲜见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受到追究的领导干部。可否规定,凡是乡镇党政领导不能依法按时启动村委会选举的村,村民可以自行组织;凡是应该依法成立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机构,由于基层组织不予组织而没有成立的,村民可以自行组织成立。能否做到,违反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行为,村民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凡是不予受理或者进行了判决得不到执行的,追究有关组织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在村民自治事项上有意做手脚,搞假民主、假公开的,能够追究责任。制定与刑法相协调的制裁措施,使践踏村民民主权利肆意妄为者付出代价,使有意效仿者望而却步!

  三是发育农村社会组织,使村民自治能够得到民间力量和社会舆论的支持。通过国家政策支持,倡导村民成立民间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公益事业建设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社会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允许家族范围内通过优良传统教育、形成内部规约等依法进行自我教育、规范行为的活动,通过这些有组织的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加大村民反映诉求的分量。在公益事业建设、村务决策论证、集体财务监督、村民道德评议、开展慈善救助、调解民间纠纷等方面发挥各具专长的作用。支持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文化活动,发挥其针砭时弊、淳化风气的作用,发挥道德引导作用,形成公众廉耻观念和社会舆论压力。在自然村、村民小组民选负责人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议事会,成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有益补充形式。允许村委会干部在县乡范围内成立村民自治协会,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借鉴,规范行为,反映诉求,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强力侵犯的时候,形成有效的社会压力集团,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威。通过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吸收有影响的社会贤达参与到村民自治体系中来,让农村素质较高并具有理性思维的群体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寻求更多的社会共识,拉近村干部与村民的距离,形成有强大组织支撑力的监督力量,支持村民自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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