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启动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管理的内在活力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过30余年的努力,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取得巨大成就。但我?也往往看到这样一种现象,这项工作受到党政领导重视的地方,村民自治大多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而不能受到领导重视的地方,则往往出现流于形式甚至某种程度的倒退现象。这一制度还难以形成不因领导人的变动或注意力的变化而存废消长的状况,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村民自治管理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内在活力,存在严重的行政依赖性。

  一、村民自治缺乏内在活力的原因

  一是现实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下的利益冲突,使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不愿意实行村民自治。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继承性,在绝大多数地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仍然发挥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功能。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的,管理权还掌握在村干部手里。农村土地的征用及其补偿、农村宅基地的分配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配、土地整理、旧村改造过程中的利益调整,不仅仅涉及到村民之间利益,一般情况下同时涉及到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利益。在社会管理领域,农村低保户的确定,救济款的发放,国家各种惠农资金分配,支持农村建设的各种项目资金的发放兑现,都离不开乡村干部的管理,在村民民主权利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有关的支配和调控能力就会向乡村干部倾斜。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经济社会权益的实现程度,往往取决于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觉悟水平,那些具有民主意识、正直廉洁的干部,是愿意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来维护村民权益的,恰恰是那些力图通过集中权力来侵占村民利益的干部,并不希望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于是,不赞成村民自治的思想意识,在不少基层管理者中间很有市场,一些地方还在延续着村主要干部个人说了算的局面。

  二是一些地方乡镇领导机关对村干部任用和村级权力的掌控方式,造成村民自治举步维艰。把村民自治权利交给群众,通过乡镇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障村民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很多地方也正是由于这样做了,才使农村民主制度得以落实。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现实利益的冲突,通过滥用权力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如随意推迟甚至不实行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进行违法操控,民选的村干部不让参与村务管理,另外指定人员管理村务,随意停止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务不公开,变相指定村民代表,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重大事项不实行民主决策,不通过民主程序由乡镇政府统一控制村级财务,违法实行村委会公章的乡镇统一管理。而当村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由于村民无法自行依法启动村委会的选举和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无法自行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个人的申诉抗议无法对抗行政机关的违法决定,即使反映的是多数村民的意见,维护的是自己的法定权利,没有组织力量支持的村民也会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

  三是农村民间组织作用的弱化甚至缺位,使村级事务的管理难以形成良性权力制衡机制。多年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使很多地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民间组织资源消耗殆尽,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不正常时期,一切民间的组织形式往往都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民间组织自不必说,甚至一些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农村宗族活动形式,也被完全当作一种负面的组织力量来限制。时至今日,这种过度看重民间组织的负面作用、忽视其良性社会制衡调节作用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发生乡村基层组织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由于社会组织的作用严重缺位,管理机关的强势地位,分散的个人行为难以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即使党和国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重视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但现实中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并不鲜见。其中涉及到个体利益的,出现过矛盾一再激化条件下人们不愿见到的惨烈场面;涉及公众利益的,则出现过分化瓦解不成、群情激愤情况下无序爆发的群体事件。

  二、启动村民自治管理内在活力需要采取的措施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群体 强化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