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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需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


   6. 健全财政支农扶持制度。我国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人均财力水平较低,为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积极性,应取消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粮食风险基金配套部分,减免粮食风险基金借款,帮助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取消产粮大县中央各种涉农投入要求的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增加对粮食主产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支农资金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重点扶持一批核心粮食主产县区,给予这些县区优惠政策扶持,统筹支农资金,形成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力,全方位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

  7. 健全国家粮食安全价格制度。尽管国家相应提高了粮食最低收购价,但总体上粮食价格仍处于较低水平,种粮效益较低,农户仍担心粮价下跌。面对不断上涨的劳动力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农民不敢大幅增加投入,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根据粮食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情况,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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