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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地区撤出,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要继续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范围。为保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原则下,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现有比较单一、竞争性不足的农村金融体系模式,难以满足大量缺乏担保抵押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发展各种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尤其是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还有近两年刚刚发展起来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要重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放宽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四)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逐步拓宽,全国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 多个。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不断壮大。2004 年~ 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0.03 亿元,保险金额1294 亿元;2007 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51.8 亿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1126 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2004年~ 2007 年农业保险赔付47.26 亿元,仅2007 年就为450 万户次农民提供了32.8 亿元保险赔偿。但是,农业保险发展还远远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农业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农业保险法律缺位。

  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是高风险的保险业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国外农业保险实际上均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要么直接对费率补贴,要么直接赔付,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各个国家支持农业的普遍做法。农业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必要把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手段。《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把握好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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