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规贷款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增加了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社贷款的期限大部分是10 ~ 12 个月,虽然农户资金需求一般也是一年,但信用社的借款期限结构与农业的生产周期存在不一致性。信用社的贷款一般是年初发放,要求年底还款,但通常当年收获的农产品在年底还不能够完全卖出,很难有资金还款,从而使得农户还贷款的逾期率非常高。而从农村企业来看,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也受到严重压抑。234 笔款的平均期限为14.71 个月,其中129 笔贷款的期限是12 个月( 占55.1%), 期限大于12 个月的贷款仅有35 笔(占15%)。由于正规贷款的期限结构不合理,且又存在强制偿还约束,从而使得资金需求者面临极大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在贷款到期时一旦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往往不得不诉求于高利贷。特别是一些贷款是以资产抵押为条件的,一旦面临贷款偿还问题,还会使资金需求者遭受资产损失。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弹性的金融产品,增加了资金需求者的风险成本,也成为压抑农村资金需求的重要原因。
二、建立符合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普惠金融体系是国外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尤其是要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金融体系还有很大距离,主要表现是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主要依靠现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可能解决有效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问题。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以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
(一)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
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应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切实按照中央提出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总体原则,全面深化内部各项改革,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完善其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加大各类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引导信用社朝着更加贴近“三农”的方向发展,确保其服务方向不改变、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弱,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处理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关系,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和联合,维护和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的稳定,强化基层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为了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必须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2005 年以来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具体比例。《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一要求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内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
(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机构多元化严重不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1998 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 万家以上的机构网点,贫困地区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严重不足。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2005 年和2006年的中央1 号文件均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2007 年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点,一是可以打破一些地区现实存在的信用社垄断经营的局面,有助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二是“低门槛”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开辟了新渠道,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业的产权结构;三是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结构和布局,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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