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日益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亿万农民群众亲身参与了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日趋健全,亿万农民群众正在农村这一广阔天地里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取得重大进展。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七大,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明确了各个时期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要求。2003年5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0部门组成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致力于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实践。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引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决定》或《建议》,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工作要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和组织架构等。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推进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对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委会印章刻制和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乡镇政务公开等问题作出专门部署,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1万个,村委会成员241万人。全国绝大多数村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并发挥这些组织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为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议事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建设普遍得到加强。目前,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依托这些组织,村民广泛开展了协商议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在城镇化和推进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四项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成为村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2004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及时把上述问题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将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公共事业发展等事项及时纳入村民民主议事范围。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在各项强农惠农的资金中,有许多是到村入户的,与群众切身利益相联系,各地及时将各项政策及各项集体资金项目、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丰富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总的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需求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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