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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尚需完善的农业生产资料减免税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减免环节含糊不清。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①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②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等农药;“生产销售”即可以理解为生产企业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也可以理解为生产企业销售和商业经营企业销售的都免征增值税,

  2、批发零售环节的减免税品种不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列举了生产销售化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和农药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品种,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化肥列出了主要品种,农药列出来主要范围,其中化肥还指出“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一是免税品种不明确;二是规定在生产环节免税的没说在批发零售环节免不免,再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没有列举的品种;最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明确的硝酸铵等

  3、免税政策规定不完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等等,明确在生产企业免免征了增值税,但实际在生产价格没变,最终农民没受益。    

 

  二、几点建议。

  1、重新明确化肥、农药的免税范围和品种,即在列出大类的同时列出具体品种。

  2、限定各地区的零售价格,把免税体现在零售环节上,让农民受益,通过压低零售环节价格,以“倒挤”的形式达到过去在生产环节免税的目的。

  3、明确在生产环节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品种,在批发零售环节的一般纳税人如何核算以及是否免税,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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