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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


  本报讯 (记者 李宝)《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月1日实施,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业灌溉水、农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

  新版《条例》要求,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政策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鼓励、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新版《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针对污染物排放值,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扩大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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