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报道的情况看,“忽悠团”在销售过程当中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具体而言,“忽悠团”的宣传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夸大肥料功能,而这些功能又是没有办法查证和验证的;二是在同一批肥料当中合格和不合格的成分并存,涉嫌偷含量等行为。这些产品能够忽悠住老百姓,甚至还能卖出比普通肥料更高的价格,其中的夸大和拔高成分可以想见。
从法律角度看,“忽悠团”的销售方式有可能涉及到无照经营。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是基于“忽悠团”和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
第一种,若“忽悠团”成员系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雇佣,则要看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是否包含零售方式或者直销方式(依照《直销条例》的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而被行政许可),若无,则是一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就我所知,目前化肥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都要经过中间的批发环节,产品(商品)才能卖到消费者手中,这些企业一般不会去办理具有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忽悠团”的运作模式就有点类似直销,这就有可能涉及到《直销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种是“忽悠团”成员受雇于一些化肥批发商,这些批发商拥有零售和批发两种经营许可方式,若是此种情况,“忽悠团”就有可能避开经营许可的法律限制。
第三种情况是这些“忽悠团”就是一些散兵游勇,他们没有任何营业执照,自己直接拿(买)货去农村兜售,若是这种情形,这就是明显的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
专题写作记者吴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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