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密切关注化肥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关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由于《决定》实施时间短,国内化肥市场总体反映平稳,但还需继续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建议。
第二,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制订。抓紧修改完善化肥、农药等专项发展规划,争取2010年尽早颁布实施。继续推进合成氨、尿素、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钾肥行业准入条件的编制,提高质量、环保、安全、能耗等准入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药行业产业政策》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制修订出台,依法加强和改善农药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化肥农药行业发展规划。
第三,依法做好农药行政许可工作。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等工作。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控制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做好总量控制。加强农药生产管理,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淘汰落后产能。
第四,积极开展化肥农药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化肥农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氮肥重点推进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磷肥重点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湿法磷酸净化技术,鼓励生产食品级、电子级磷酸及磷酸盐制品;积极开发缓控、长效等新型肥料。农药重点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品种,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支农产业(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化肥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继续做好生产监督和农资打假。加强对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建立高毒农药流通销售可追溯的制度。配合农业部门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加强高毒农药监测能力建设,培育农药监测队伍。
第六,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化肥工业经济运行的指导,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帮助企业落实好生产和经营所需外部条件。帮助企业协调落实化肥生产所需原料供应;煤炭、天然气、电力、磷矿和运输企业,全力优先保障对化肥企业的资源配置,确保化肥生产需要;积极引导探索建立以化肥生产企业、国储、商储相结合的收储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落实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生产;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因势利导做好化肥农药等生产供应,确保农业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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