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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化肥经销商损失200万


本报讯 (记者 刘绪磊)8月17日,本报接到江西省抚州市农资批发商周先生的求助电话,反映由于购进湖北省某公司生产的劣质化肥而造成赔偿农民158万、工商罚款41万的事件,由于厂方对此事没有就赔偿问题明确表态,周先生已经对该厂提出诉讼。

通过电话采访记者了解到,2007年,周先生开始与该公司合作,销售其生产的复合肥。2008年8月份,由于冬储需要,周先生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从该厂购进复合肥约300吨,用做2009年的化肥销售。但2009年5月份,当地农民反映使用了此批化肥的数千亩早稻出现秧苗发黄的现象。随后,周先生和当地农民把化肥带到当地工商部门化验,其标示的俄罗斯“呵康”牌48%含量氯基复合肥(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6%-16%-16%)的钾含量不达标,缺少8%的钾含量,对此当地农民要求赔偿,在当地公证部门的监管下,周先生以买一袋问题化肥赠还一袋合格化肥并退还肥款、补偿误工费的办法解决了此次纠纷,同时与农民签订了司法公证书。周先生在这一事件中向农民赔偿的总金额约为158万 (返肥款约64万、赠化肥约66万、赔误工费28万),同时,当地技术监督局还对周先生罚款41万。对此,周先生要求对方做出赔偿,但是厂家却一直未对此事明确表态。

由于周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周先生对其提起了诉讼。但是,由于当时签订的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规定, “签订合同的双方如遇到问题协商未果,需在厂方当地提出诉讼”,周先生于7月1日在企业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据周先生反映,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所在地法院截至目前一直未开庭,近期接到通知将于9月22日对此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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