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
继“国六条”之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又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使“国六条”的实施时间、措施、目标更加具体和明确。
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化肥价格及市场大幅波动,《通知》明确指出:将“综合运用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市场监管等手段,保障化肥供应,保持市场稳定”。仔细分析,在诸多“保稳”措施中,“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因可以改变化肥供需关系,市场调节的现实意义更强。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依靠化肥商业淡季储备调控化肥市场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淡储化肥是用来平抑下年度化肥市场的,淡储规模及计划要提前确定,来年国内外化肥市场会发生什么变化无法预料,导致淡储规模确定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目前的承储主体是企业而非国家,既然是企业,就要考虑利益最大化,更关注潜在的风险。一种情况是:化肥市场低迷,国家急需通过淡储企业入市购肥“托市”,而承储企业为了规避化肥价格进一步下跌的风险持币观望,使化肥市场难以复苏。去年至今的情形正是如此。另一种情况是:化肥价格持续上涨,国家急需承储企业抛售化肥、平抑化肥价格时,承储企业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迟迟不肯销售化肥,导致化肥价格虚涨不止,损害农民利益,起不到淡储应有的作用。2007年和2008年春耕用肥旺季时的情形印证了这一点。
这样看来,在保证化肥市场稳定的诸多“综合措施”中,只有“进出口调节”最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将是化肥价格放开后,政府调控化肥市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中国化肥除钾肥外,氮、磷及复合肥全部过剩,而化肥长年生产、季节性销售的特点,加剧了淡季时的过剩和旺季时的供不应求。
因此,在化肥价格放开后,国家应尽快转变职能,紧盯国内外两个化肥市场,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灵活、及时甚至是频繁地出台化肥进出口政策,有效调控化肥进出口规模和节奏。在确保国内化肥供应的情况下,通过化肥出口,消化过剩产能,促进化肥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化肥企业及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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