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有关部门颁布了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的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该公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企业应选择精炼矿物油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不得使用普通石化产品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精炼矿物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对正构烷烃碳数差应当不大于8,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应当在21~24之间,非磺化物含量应当不小于92%。
二、矿物油农药不需要办理原药登记。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提供精炼矿物油来源单位的证明(说明具体种类和型号)及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三、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的产品化学资料应包括矿物油农药定性鉴别、有效成分含量、相对正构烷烃碳数范围差、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质量控制等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减免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的残留、环境资料。生产企业应推荐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四、本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已登记矿物油农药产品,在办理登记续展或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
(赵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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