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陕西省水土保持局获悉,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征缴,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对跨地区开采的企业,由上一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40%、市县两级60%的比例划解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用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归集和划解。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先缴入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划缴省、市、县三级国库。
(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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