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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变化之你问我答


  答:只有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相似制剂。

  问:已提交至农业农村部未获得批准登记的登记材料,是否可以取回?

  答:可以取回。农药检定所自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保存5年,期满1年内可申请取回,未取回的予以销毁。若5年内重新申请登记,登记试验报告可使用副本。

  问:过去有区别于大田农药原药的登记证号为WP开头的登记证号,今后还有吗?

  答:《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再区分卫生用原药和大田用原药。除非能证明仅用于卫生用的农药原药,个别项目可减免,但不再颁发WP原药登记证。

  问:某登记证延续申请被否决后,还能否继续再次申请该登记证的延续?

  答:不可以。一旦登记延续失败,登记证即被注销。即使延续登记否决时间在有效期届满90日之前,也不能再次申请,需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问:没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可以办理登记证延续吗?

  答:暂时没有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只要有过去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且只要在有效期内,均被认定为仍然是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登记证的延续。

  问:原药标签需要标注质量保证期吗?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原药的标签也必须标注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标注为多长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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