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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养老实践存在地域差异


 

  提及中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研究者总是绕不开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反馈模式”。在“反馈模式”看来,子代在年幼时接受亲代的抚育,待亲代年老时,子代则履行其赡养亲代的义务。正是在这种“抚育―赡养”的代际互惠中,家庭养老的传统被传承下来。如果说血缘关系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庭代际互惠乃至社会结构稳定的社会基础,那么包括孝道在内的儒家文化就构成了其文化基础。当费先生在宏观的文化层面对亲子关系进行提炼时,他更多的是以“大传统”为基础来凸显中西文化的差异。正如雷德菲尔德所指出的,抽象的“大传统”并不能替代实践的“小传统”。如果借雷德菲尔德“小传统”的视角来探析,那么“亲子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贯彻如何被保障”将成为不容忽视的话题,即亲子关系的秩序如何被生产和维系,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如何延续。阎云翔在20世纪末基于黑龙江下岬村的调研发现,分田到户后,农村孝道开始衰落,这直接导致当下农村的家庭养老面临危机。或许值得进一步追问,当下的家庭养老实践在不同地域间有何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除文化因素(如孝道)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因素?

  不同地域农村家庭养老状况差异大

  近年来,笔者在国内不同省份的农村进行驻村调研后发现,不同地域间农村家庭养老的状况有较大差异。为此,笔者及所在的研究团队建立了地域比较的分析框架来解析这种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地域差异并不单单是地理位置的差异。以下笔者将对几个典型村落进行描述,来呈现不同地域农村家庭养老的异样图景。

  黄村:“无问题”的家庭养老

  黄村地处鄂东,宗族观念比较浓厚。黄村家庭养老的秩序基本良好,子代不孝顺、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少之又少。子代认为“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是理所当然的。在黄村,在父母尚有劳动能力且不要求已分家的儿子养老时,年轻夫妇不必立即履行赡养义务。但当这个小家庭需要父母照看小孩时,年轻夫妇则需履行赡养义务。因为在黄村人看来,照看小孩增加了老人的负担,影响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自养。作为补偿,小家庭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就赡养的标准而言,不同的家庭会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来调整供养老人的物资和零花钱。在多子女的家庭,老人的饮食起居和日常照料由随住的儿子承担,其他儿子则以给老人固定零花钱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老人要求单过,则诸子平均承担老人的口粮和日常开支。

  鲁村:“能摆平”的家庭养老

  鲁村位于鲁西北,虽然该村由同一姓氏组成,但村庄中存在着较强的派性观念,五服之内族人的认同感较强。鲁村的家庭养老秩序比较好,老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物资保障与生活照料。当老人没有能力自养时,儿子便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资。若年老父母中的一位去世,除非在世的单亲坚决要求独自居住,否则儿子有义务将其接到家中供养或在兄弟家中轮养;但与黄村的老人不同,鲁村的老人很难从儿子和媳妇处获得零花钱。

  当父母与儿子或诸子间因养老而发生纠纷时,鲁村的村干部是养老纠纷的主要调解者。在调解中,村干部有较强的权威,基本能“摆平”这些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鲁村的家庭养老秩序得以维系。

  河村:“有前提”的家庭养老

  河村位于鄂西南,村民家族观念淡薄,五服之内族人的认同也不强,村民认可的“自己人”更多的是核心家庭成员。河村老人的生活境遇整体上比黄村与鲁村都差,他们不仅很难从儿子那儿获得零花钱,即便是基本的口粮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在河村,七八十岁的老人仍依靠自行耕种、拾荒养活自己的不在少数。在居住方式上,老人一般是单住或在儿子所住房子旁搭一间房。与黄村和鲁村老人自愿独居不同,河村老人选择单住更多是无奈,因为与儿子和媳妇住在一起经常受气。

  该村的养老纠纷主要是子代因亲代的某些过失或不公平行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河村,养老逐渐成为一种有前提的交换行为:如果父辈对自己的抚养存在过失或对自己的小家庭存在不公,那么自己便有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对于养老纠纷,河村的村干部虽然也介入调解,但收效则远不如黄村与鲁村。正因如此,村干部开始建议老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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