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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平等市民待遇


  (三)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

  云南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进城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林地承包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允许保留。这就彻底否定了社会上流行的那种试图剥夺农民财产权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双放弃”的错误说法和行为。一方面,要看到农民从整体上来说仍是社会弱势群体,除少数外仍不富裕的事实。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升值空间日益凸显、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城市户口的“含金量”已经大为减小,仅凭城市户口的吸引力而试图让农民无偿放弃土地权利、“光着身子”进城,或者在土地权利体系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而“糊里糊涂”进城,他们宁愿选择目前的“两栖”流动而不进城。因此,农民是否真正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进城的态度和现实选择。

  建议要区分农村自身的“土地流转”和进城落户农民涉及的在乡土地流转两种不同性质。按照“有偿、渐进、分类”原则,经济发达和靠近城市地区的进城落户农民工可通过市场流转机制退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允许经过一定期限过渡,彻底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大多数边远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交出土地,国家和集体给予充分补偿,一方面避免出现城市流民阶层,另一方面自愿交出土地的农民进城后可以用补偿买到或租到保障房。国家补偿后,进城农民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应归还农村集体或农村社区,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矛盾,促进规模化经营。如果进城农民不愿交出土地,决不能强迫。

  (四)积极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进城随迁的子女受教育问题。

  建议积极探索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资源的共享新方式。云南近几年实际实施的重点中学设立分校,受到家长们的欢迎。其他地方探索的优秀教师课程录像上网等,可以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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