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3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0年,全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十分完善,医疗卫生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把长沙建设成为服务全省、辐射中南、影响全国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在昨日召开的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逐步将长沙建设成为“健康长寿之城”。
城乡居民医保将覆盖全体居民
在2010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将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到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含在长沙就读的全部大学生),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同时,积极推进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合。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按规定对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
到2013年,实行职工以单位、城乡居民以家庭、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登记统一参保。
补助提高到200元/人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12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0年至 2013年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10元(2010年起城乡居民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40元)。逐步建立多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鼓励连续足额缴费,允许参保人员按缴费年限,自由转换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明确表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统筹保障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母婴联保制度,为新生儿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逐步改革职工个人账户使用办法,探索职工门诊统筹共济机制。
在2010年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试点,采取“总额控制、费用包干、基层医疗”的办法,以3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50%,报销费用总额控制在600元/人年的基础上,2011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总额控制不变。逐步扩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并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收支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优化转诊审核及费用报销程序,改进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人次付费结算办法;巩固和扩大单病种包干付费方式成果;积极探索总额预付结算办法和按人头付费办法,2011年起对二级以下定点和协议机构逐步实行医保基金区域预算包干预付制,逐步对全市定点和协议机构全面实行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加快医保费用结算速度,医保费用应在病人出院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医疗机构。
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三级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标准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取消救助起付线,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标准。从201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报销(补偿)后的自负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和额度给予医疗救助。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5-09/149780.html